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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常见教育问题问答

2013-09-22 浏览次数: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如何进行招生?

答: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划区招生,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实行免试入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

2.义务教育各学校施教区如何划定?

答:公办学校根据各学校的办学能力确定学校办学规模,结合学校施教区的生源状况,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划区。

3.小学一年级新生应年满几周岁?

答:6周岁。

4.小学、初中新生报名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小学一年级新生报名时需带上孩子,提供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住房产权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学前教育报告单;初中一年级新生,需带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住房产权证、小学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

5.外来务工人员孩子怎样入学?

答: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是指非泰兴市区户籍,而在泰兴市区务工的人员子女,如果孩子想在泰兴市区接受义务教育,需提供以下材料:⑴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交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⑵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该市的暂住证;⑶户口簿;⑷身份证;⑸符合流出地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证明(独生子女证)。由各乡镇(街道)统筹安排。

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否还有实验班、快慢班?

答:没有。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不准分快慢班、好差班。

7.学生在校集中教学时间有没有具体的要求?

答:有。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教学活动时间分别不得超过6小时、7小时和8小时。

8.初三、高三节假日能否适当补课?

答:省教育厅24号文件明确规定:严禁组织中小学节假日补课。严禁组织任何年级学生(当然也包括毕业班)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9.关于“严格控制作业量”的问题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答:有。小学一、二年级不得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家庭作业总量分别不得超过1小时、1.5小时和2小时。

10.关于“严格控制考试次数”有没有具体的要求?

答:有。原则上,小学、初中不得组织全市统一的文化课考试。小学组织的考试每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科目一般不超过3门;初中学校每学期考试不得超过两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统考、联考或月考。

11.转学手续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1)本人申请。要求转学的学生应符合省教育厅规定的转学条件。办理转学手续时由本人或家长向所在学校书面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由学校存留备查)。

2)学校审核。学校审查学生转学条件是否具备,并为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泰兴市内转学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盖章,转往泰兴市外就读须由该市及泰州市教育部门逐级审批盖章。

4)联系入学。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学籍卡、高中生成长记录手册等档案资料到接收学校联系入学事宜。

5)转入地教育部门审批。学生持上述证明材料及接收学校同意接收入学的证明,到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审批手续。

6)时间限制。入学手续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结。

12.借读手续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1)本人申请。要求借读的学生应符合省教育厅规定的借读条件。办理借读手续时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出具借读联系单。学校审核学生借读理由是否成立,并为同意外出借读的学生开出借读联系单。

3)联系借读。学生持父母所在单位、借读学校所在地亲属户籍等证明材料和原校开出的借读联系单,到接收学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借读手续。

4)学校审核。学校审核学生提供的借入地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借读的手续及复印件(由学校存留备查),开出借读证明,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借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学生持学校开出的借读证明及上述材料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盖章。

6)入学就读。学生持相关批准手续及原校学籍卡复印件,到借读学校入学就读。

13.休学和复学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1)本人申请。要求休学、复学的学生应符合省教育厅规定的相关条件。办理休学、复学手续时由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由学校存留备查)。

2)学校审核。学校根据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符合休学、复学条件的学生开出全省统一的休学、复学证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学校将出具的休学、复学证明以及学生提供的全部材料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将休学、复学的原因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4)时间限制。学校办理学生休学、复学手续,一般应在自学生申请之日起两周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告知学生。

14.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是什么意思?

答:学生在校时间内,必须有一个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小学12年级每周4节体育课,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节体育课,高中每周2节体育课。无体育课当天安排一节体育活动课。

15.中考对优秀学生运动员如何照顾录取?

答:(1)初中阶段参加国家体育总局、全国学生体协举办或共同举办的体育比赛获得前8名(含球类团体项目主力队员,主力队员的确定,参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下同)的,参加省届运会比赛获得前6名的,参加省体育局、省学生体协举办或共同举办的年度体育比赛获得前3名的,田径比赛运动成绩达“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标准的,且毕业升学总分达该生所报四星级普通高中统招录取分数线80%60%(含)以上,由泰州市教育局依据相关学校招生计划及中考成绩统筹安排,分别录取四星级普通高中学校统招生或择校生。(2)初中阶段参加省体育局、省学生体协举办或共同举办的年度体育比赛获得46名的,参加市教育局、体育局举办或共同举办的年度体育比赛获得第1名的,田径比赛运动成绩达“国家三级运动员”标准的,且毕业升学总分达该生所报三星级普通高中统招录取分数线80%60%(含)以上,由泰州市教育局依据相关学校招生计划及中考成绩统筹安排,分别录取三星级普通高中学校统招生或择校生。

16.优秀学生运动员中考照顾录取如何申请和审核?

答:符合照顾录取考生须申请并填写“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照顾对象申请表”,同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近期两寸彩色照片一张;以运动员等级为资格申请照顾录取的,提供运动员等级证书、秩序册、比赛成绩册的原件和复印件;以比赛获奖名次为资格申请照顾录取的,提供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学校需初审并在校园内张榜公示,经有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复核,并在教育网上公示后将照顾信息报市招生办公室。

17.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有什么要求?

答:凡具有泰兴市户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国民教育系列)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

18.不同类型教师资格所应具备怎样的学历要求?

答: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19.教师资格认定对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要求是什么?

答:江苏省规定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申请人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的师范专业毕业生)

20.教师资格认定对普通话水平的要求是什么?

答: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学科、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21.教师资格认定对教育教学能力的要求是什么?

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须参加以说课(答辩)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合格。

22.教师资格认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是什么?

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必须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体格检查。“身体条件”的具体标准参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23.教师资格认定报名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泰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的认定;泰兴市教育局负责户籍在本辖区的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

24.教师资格认定报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携带下列材料,到指定的报名点填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报名表》和体检表,领取材料袋及其它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原件或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的相关证明(档案中的成绩表原件);

5)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4张(用小纸袋装好,纸袋及每张照片背面写上姓名、申报学科),同时提交电子版照片(国标二寸)(照片的尺寸应在20k之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照片扩展名只能为JPG,不得用其它格式,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如:张XX 321109198201011011.JPG

25.教师资格的相关信息如何查询?

答: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信息均在泰州和泰兴教育网发布。

26.如何了解教师招聘的信息?

答:泰兴市教师招聘的相关信息每年在泰兴市教育网和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布。

27.教育主管部门对学生购买保险有何规定?

答:学生保险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保险费和办理保险。

28.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办班收费有何规定?

答:严禁学校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有偿培训。

29.教育主管部门对征订教辅资料有何规定?

答: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选择订购的原则,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代办或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报刊、书籍等。加强学生征订教辅用书的指导监管,切实解决“一教多辅”的散滥问题。严肃查处征订教辅资料中收受回扣等商业贿赂的行为。

30.教育主管部门对高中“三限”政策有何规定?

答: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生乱收费。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

31.教育部门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什么规定?

答: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执行物价、教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必要性和非盈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办的项目,应据实结算,多收部分及时退还,学校、教师不得从中牟利。

32.教育主管部门对学生在学校代伙有何规定?

答:学校为学生代办伙食等,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除正常的成本开支外,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更不得巧立名目发放教师奖金福利等。对社会力量在学校举办的后勤服务,学校也应加强管理,并本着让利学生的原则,合理确定服务价格,保证学校伙食质量。

33.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泰兴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师德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迟到早退,擅自缺课或离开教学岗位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炒股、游戏、聊天等与教育教学无关活动的;工作日中午饮酒、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在学生活动场所吸烟及言行、举止、穿着等方面有失教师礼仪的。

(二)失职、渎职,影响学生安全,损害学生健康的。

(三)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

(四)索要、收受学生家长钱物、有价证券的;要求学生家长为其谋取不当利益的。

(五)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的;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的。

(六)违反教育收费政策,巧立名目乱收费,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订阅教辅书籍、报刊,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学习用品及其它商品的。

(七)私自通过介绍择校、转学或向市外学校推荐生源,从中收受招生单位和当事人钱物,谋取不当利益,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的。

(八)在学术、考试、职评、评先评优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九)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方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恶意中伤、诽谤、威胁集体或他人的。

(十)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违法上访等活动,公开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言论的。

(十一)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

(十二)其他违反师德行为的。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获取的不当经济利益,予以追缴或清退;造成损害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下列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在一定场合公开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升职称资格。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较重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取消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资格。并给予下列处理:()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提拔任用。()提请相关部门撤销以往授予的有关荣誉称号。()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两年后视其表现确定是否予以恢复。()是预备党员的,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该市对民办教育的态度如何?

答: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坚持积极发展、创新发展、优质发展、规范发展、科学发展民办教育的原则,支持民办学校特色、优质发展。依法管理该市民办教育。

35.《中华人和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中的民办学校是否包括培训机构?

答:法律法规中的非学历民办学校,包括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前教育、考试助学辅导、继续教育等内容的非学历教育的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学校、中心)。

36.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江苏省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规定:

1)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机构确认具备办学出资能力。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

2)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3)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4)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自有校舍5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自有校舍1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教学面积不少于校舍建筑总面积的80%

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自行购置和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6)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37.教育机构是否要设立董事会和理事会,董事会和理事会组成人员有何要求?

答:教育机构应当设立举办者或由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38.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有何要求?

答: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39.民办教育机构对教师有何要求?

答:民办教育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凡高等非学历教育项目(或专业)每个专业至少应有1名以上具有副教授职称及以上的把关教师;各门课程应配备1名以上讲师职称及以上的专任教师。

教育机构聘请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在职人员和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40.外地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在泰州是否可用,教育机构能否设立分支机构?

答:根据《中华人和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的规定,外地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在泰州不能用。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非教育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需跨地区招生的,由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分别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1.如何设置申请民办教育机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由举办者向拟设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

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个人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区)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申请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教育机构,须经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艺术、保安等内容的教育机构,同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2.申请举办教育机构须报送哪些材料?

答:(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的举办者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三)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教学用途消防安全验收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七)拟聘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或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十)办学出资的验资报告。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3.哪些情形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答:(一)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能按要求出具相关资质证明的;

(二)社会组织或个人自身不具备出资条件,以他人名义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

(三)办学场所不符合规定,相应的设置不达标准的;

(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中的决策组织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六)曾经有过违法办学行为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和事实。

4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有何要求?

答: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统一填写广告备案表,报审批机关备案。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刊登该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号和广告备案号。

45.该市市区公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标准如何?

答:保教费:省示范性园330/.月、市现代化园250/.月、市一类园200/.月、市二类园150/.月、合格园105/.月。

46.幼儿园退费政策怎样?

答:幼儿园退费按月计算,因幼儿自行退(转)园,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退还相关费用;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幼儿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47.幼儿园收费减免有哪些规定?

答: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48.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如何?

答:收费项目: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代收费项目为:社会实践活动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

收费标准:①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和定期公布收支”的原则,按实收取,按月或按学期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②社会实践活动费:10/.学期。③民办中小学住宿费仍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49.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何?

答:普通高中收费项目为:学费、代办费(教材<含磁带>费、作业本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住宿费、伙食费。

收费标准:①普通高中学费:第五高级中学、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