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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2014-12-08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精神,经市房委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借款职工家庭有两名及以上成员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由 40 万元调整为 45 万元。

  二、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视同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

  三、借款职工有配偶在外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提供缴存证明及最近半年缴存明细的,可视同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为 45 万元;借款职工有配偶为现役军人的,贷款最高额度为 45 万元。

  此调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