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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1830元上调至2070元

2021-07-30 浏览次数:

  7月28日,省人社厅发文通知,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即2070元,增长了240元,增长幅度达13%。
  根据省人社厅通知要求,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80元,二类地区为2070元,三类地区为1840元。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二类地区为20元,三类地区为18元。
  我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即2070元,增长了240元,增长幅度达13%。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提醒我市广大职工和企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记者 燕丽娟 通讯员 何德财 周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