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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泰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细则、泰州市企业投资项自备案实施细则、泰州市政府核淮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

2006-03-06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泰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投资《泰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  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省、市、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范围内备案项目进行备案。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发展改革委以及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委。发展改革委和经济贸易委分别负责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
    第五条  中央企业、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了技术改造类项一目_曲省经济贸易委一备案。市直企业投资项目,跨市(县)、区级行政区域企业投资项目,在沿江岸线开发利用管理范围内(江堤向外至河道中心线的陆域、水域和江堤向内2公里的陆域)的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一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凡是申请省及以上补助资金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属技术改造性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与经济贸易委联合备案。需市及以上平衡项目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对应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建设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内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大型企业集团,经省政府或省投资主观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第三章  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

    第七条  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及设备清单附表应采用省经济贸易委网上备案系统统一表式。
    第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属经营性用地项目的,须附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复印件;
    (四)在沿江岸线开发利用管理范围内(江堤向外至河道中心线的陆水域和江堤向内2公里的陆域)的项目,应当附送泰州市沿江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审查意见;
    (五)工业类项目应提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及生产该产品工艺流程说明;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十条  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或转报,由备案决定权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各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做好无备案决定权项目的转报工作,转报工作应在收到项目备案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实行网上申报方式,项目单位可直接登陆江苏省经济贸易委网站(www.jsetc.gov.cn)后,点击主页上的“技术改造备案项目系统”进入,或直接登陆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网(www.jsetc.gov.cn:8080/pd)进入。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要求项目申请单位进行解释、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以会办会或书面形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在会办会或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于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项目备案机关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备案决定应当主送项目单位,抄送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所在地的项目备案机关。作出不准予备案决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五)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抄送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否决已备案项目的,原项目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已经作出的备案决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一)应当备案但未申报的项目;
    (二)已经申报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的项目;
    (三)已备案但因变化或调整需重新备案的项目;
    (四)已备案但超过有效期限的项目。
    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或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备案通知书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应当备案但未申报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已经申报备案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相关手续不完善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
   

 第六章  变更及其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十一条  经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于下列变化或者调整发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期超过原备案总投资20%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期超过原备案建设规模20%的;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五)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翻归档和分析。各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对应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区域范围内上月全部备案项目主要内容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